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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明问答

  • 为什么要学习“五系交易”??

    当前大多数投资者都会出现时而赚、时而亏,不能持续稳健盈利,其主要原因在于影响股市涨跌的因素很多,从某一方面去判断和分析,也许是利好,但却容易忽视其他利空的因素,这样本以为上涨的股票,反而下跌了。为了将所…

  • 究竟基本面重要?还是技术面重要??

    基本面主要是指影响股市和股票涨跌的长期因素和根本性因素,包括宏观经济因素、货币政策因素、股市调控因素、行业周期因素、公司经营因素等。基本面分析法是把内在放在首位,主要用于发现好的标的物;而技术面分析是以…

  • 技术分析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技术分析之所以能成立,是建立在几项假设的基础之上的。如果交易者不认可这几项假设,那么技术分析不可取。技术分析者认为:1)市场行为包括消化一切,即能够影响股票市场或其他金融产品市场的任何因素,包括政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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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谈热点问题

浏览次数:1433   更新时间:2015/5/16 16:48:21   发布人:管理员

     对于日前市场上“监管层对违反契约超配创业板的公募基金进行调查,对超过总体配置创业板的公募基金组合进行窗口指导”的消息,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5月15日对包括《证券日报》在内的媒体表示:相关传闻不实,中国证监会没有进行传闻所称的调查或者窗口指导。


  邓舸表示,公募基金管理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专业诚实、谨慎勤勉地履行受托职责。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募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管,不干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正常经营。


  “对于传闻所涉公募基金相关问题,证监会将予以关注。如果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合同的,将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邓舸表示。


  他同时提醒各类投资者,特别是新近入市的投资者,参与股票投资要保持理性、冷静,充分估计股市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量力而行,不跟风,不盲从。


  日前,有报道称,我国或降低外资券商准入门槛,适时扩大外资参股或控股的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经营范围等。对此,邓舸表示,目前,我国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与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49%,可以开展包括证券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经纪,债券经纪和自营等业务,符合条件的合资证券公司可逐步增加业务范围。


  “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进程,总结证券公司对外开放情况,研究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对外开放的政策。”邓舸说。


  此外,邓舸还就如何规范和要求市场机构发布研究报告予以回应。他说,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禁止从事或者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来源:证券日报)


  证监会释疑“沪港通”相关问题


  证监会释疑“沪港通”相关问题


  沪港通下,香港结算作为境外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登记为沪股股票的持有人,可以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提起诉讼


  针对“沪港通”投资者关心的几个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5月15日进行了解答。


  境外投资者对其通过香港结算持有的沪股通股票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对此,邓舸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沪港通架构下,境外投资者作为实际权益拥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应当根据香港特区关于名义持有人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安排。根据香港结算发布的《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和《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式规则》,沪股通股票的实际权益拥有人应当通过名义持有人,即香港结算行使有关股东权利,包括请求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案、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获得分红或者其他投资收益等。


  境外投资者如何在内地采取法律行动或提起法律诉讼以实现其对沪股通股票的权利?对此,邓舸表示,对于名义持有制度之下实际权益拥有人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内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禁止。


  “我们理解,沪港通下,香港结算作为境外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登记为沪股股票的持有人,可以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提起诉讼。”邓舸说。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境外投资者可以提供证明其作为实际权益拥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据,则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内地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对于“香港结算及其参与者出具的沪股通股票持股证明是否被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提问,邓舸介绍,《沪港通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登记在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名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联合公告》第三条规定,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市场的规定及业务规则,确定了沪港通交易结算遵守当地市场法律规定的原则。


  “因此,如何证明境外投资者是股票的实际权益拥有人,应根据香港特区的法律和相关规则进行安排。”邓舸说,相应的,如果香港特区的法律和相关规则认可香港结算及其参与人出具的沪股通持股证明是境外投资者享有股票权益的合法证明,中国证监会也将尊重这一安排。


  此外,邓舸还就“境外投资者对其通过香港结算持有的沪股通股票是否享有作为股东的财产权”这一问题作出解答。


  他说,《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从其规定,为证券名义持有预留了空间。《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登记在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名下,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沪港通买入的股票的权益,明确了沪股通下境外投资者应通过香港结算持有沪股股票,而且享有作为股东的财产权。(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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